《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5-22

综合生态环境部官网、新京报4月17日报道,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审批、管理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推动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打通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全周期。《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依法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体责任要求,细化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管理办法》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